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9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刘某工作表现较好,公司又与刘某续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刘某主动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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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公司是否应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时,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刘某即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所以刘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和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刘某主动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刘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持用工的稳定性,进而使劳动者熟练技术,减少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和损失,最终维护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用人单位应当摒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终身束缚”的错误认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劳动者,依法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并不是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险箱”。如果劳动者因身体状况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即使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